亚洲必赢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广工商发〔2023〕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完善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基本单元,是完成教学工作的业务主体,是负责贯彻学校人才培养理念、推进学校教学运行、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指导学生学习的教学共同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教学组织主要分为A类基层教学组织、B类基层教学组织(以下简称A类组织、B类组织)两个类别。A类组织主要包括专业教研室、思政与通识课程教研室。B类组织主要包括课程教研室团队(质量工程项目)、课程思政示范团队、课程组、实验教学中心、各类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平台等形式。
第四条 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常态化建设,完善基层教学组织体系,推动各教学单位明确自身管理责权,增强广大教师教学质量主体意识,培育形成全校上下重视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的教学质量文化。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性原则。每个专业设立对应的基层教学组织。每位自有专任教师、外聘教师均必须加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
(二)目标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以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优化教学资源,推动教学内涵式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
(三)特色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名称和形式根据各教学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鼓励跨学科跨教学单位设立基层教学组织。
(四)有效性原则。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做到组织管理规范化、教学活动常态化、活动方式多样化、研讨内容多元化、教研改革成果化。
第三章 设置规则
第六条 不同类型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按照学科特点、专业类别、课程性质、功能需求等条件设立。
(一)A类组织
1.专业教研室原则上以专业为基准,每个专业均须设立。
2.思政、通识课程教研室原则上按照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为单位设立,多门相近的通识教育课程可以课程模块(课程群)为单位设立。
(二)B类组织
1.课程教研室团队(质量工程项目)、课程思政示范团队根据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立项情况设立。
2.课程组原则上是由若干门名称、主体内容、课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合为一个课程组的形式设立。
3.实验教学中心原则上按照相同或者相近的实验实践课程(群)设立。
4.各类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平台由各学院(部)按需设立。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立程序:
(一)A类组织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由学院(部)提交设立申请,对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设立的组织名称、负责人及成员组成,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提交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二)B类组织的设立实行审核备案制。由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置,经本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设立。B类组织负责人由学院(部)提交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三)A类组织中的专业教研室下可设立B类组织。A类组织自有专任教师人数根据学院(部)需要配置,B类组织中的课程组原则上每个专业不超过5个,自有专任教师原则上不重复加入课程组。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每个基层教学组织设负责人1名。自有专任教师40人以上的A类组织,如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原则上每超过40人可增设副职负责人1名,B类组织不设副职负责人。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副职负责人)的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考核按《亚洲必赢教研室主任选聘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A类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或者协助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或者协助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四)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认证)并进行具体分工布置;
(五)组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六)组织申报教改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七)加强队伍建设,推动教师发展,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
(八)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新教师选聘、教师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评优等推荐工作;
(九)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交流、业务学习等;
(十)负责课堂、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
(十一)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向学院(部)提供教学档案,包括教研活动及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等;
(十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B类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选用教材,承担教学工作;
(二)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考核方案、教案、教学进度计划等;
(三)组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四)组织考试命题、试题审查、阅卷、试卷分析等;
(五)推进质量工程项目的研究与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培育教学成果;
(六)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观摩、教学交流、业务学习等;
(七)参与专业评估(认证)并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八)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规范组织活动。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要认真执行学校、学院(部)的各种教学与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单位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进行科学管理。其中A类组织的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规划。每学年各基层教学组织应根据学校和有关教学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
(二)教学研讨。教学周内至少每2周开展1次专题教研活动,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探讨教学规律和方法,交流教学经验。集体活动和会议应做好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三)教学观摩。每学期基层教学组织须开展3-4次教学观摩活动,负责人听课门次不少于4次,组织教师同行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不少于4次。
(四)教学考评。负责人不定期抽查本基层教学组织成员的教学情况和考试情况,集中组织进行开学初的教学准备工作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末的教学质量检查,对教研室人员检查、考核的情况应作为评优、晋职的依据。
(五)教学反馈。紧密配合校院两级督导工作,对课堂教学过程开展评价和诊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改进建议、措施或方案。积极收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支持的事项,及时反馈。
(六)评审推荐。负责人有权利对本基层教学组织内部成员的职称评审、年度考核、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等事宜进行推荐。
(七)档案管理。对工作档案进行归纳整理,包括教学研讨、听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各类活动档案资料的记录、整理。
(八)工作简报。对基层教学组织工作的实施、成效等情况形成《基层教学组织工作简报》,每学期不少于1期,在所属学院(部)网站发布。
第六章 考核与保障
第十二条 实行“学校—学院(部)—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学校负责统筹协调、规划指导、检查督办;各学院(部)负责基层教学组织的日常管理、内涵建设;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组织开展工作推进。
第十三条 学校对基层教学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采取教学单位初评与学校评估相结合的模式,经教学单位初评、教务处组织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示。“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基层教学组织总数的10%。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本年度负责人津贴。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暂停发放下一年度和本年度负责人津贴,整改合格后予以补发。整改不合格的,撤换负责人,其4年内不得再担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考核“优秀”的,由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荐申报上一级基层教学组织的参考依据,并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在各类评奖评优、职称评审中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基层教学组织基本建设经费,由学院(部)在年度教学建设经费中统筹管理。主要用于教学内容建设、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档案与资料建设等促进基层组织内涵发展的关键环节建设。
第十五条 学院(部)应保障基层教学组织的教研活动场所及相关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