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保障学生干部的正当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亚洲必赢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受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及干事。
第三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制度对学生干部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其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亚洲必赢学籍的在读学生;
(二)严格遵守《亚洲必赢学生会章程》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有关学生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接受同学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
(七)申请辞职;
(八)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生会组成部门
第十条 学生会组织结构:
学生会由主席团和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学生媒体中心、广播台、自律委员会、学术科技部、外联实践部、体育部、女生部九个部门构成,主席团设 1 名主席与 2-4 名副主席。每个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
第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职能主要职责:
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统筹、协调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召集院学生委员会会议;提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正、副部长;主持召开学生会内各项大型会议。
社团联合会: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下设秘书部、外联部、财务部、社团部、策宣部、文艺部共六个部门。现花都校区有21个院级学生社团,三水校区有28个院级学生社团。以“根植于社团,并全心全意为社团服务”为宗旨,始终维护全体社团成员的权益,不断推进发展校园文化。部门品牌活动有中秋游园晚会、社团文化节等。
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志愿中心):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下设五个部门(秘书部、公关部、义教部、驿站部、信息编辑部)和两个队伍(手语队、会员队)。积极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主要负责开展各项公益活动,与各高校、社会志愿公益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以及院系公益服务队的指导工作。部门品牌活动有广州北站志愿驿站“心”传统、“稻草人”旧物回收活动、敬老院送温暖活动、爱心义卖、爱心义教活动、爱心无偿献血活动等。
学生媒体中心学生媒体中心(简称“学媒”):是在院学生会领导下,从事新媒体运营的学生组织。主要负责学院团学活动的新闻采编、团委学生会新媒体公众平台的信息推送、管理维护院团委网站稿件的编辑上传、联系各院系传媒、向团省委网站上传稿件、校园贴吧舆情监督、视频录制、图像处理、校园学生活动多媒体设备技术提供以及维护等工作。下设编辑部、网络运营部、行政部、摄影部、技术部五个部门。部门品牌活动有计算机一级模拟大赛、读书文化月活动、明信片设计大赛等。
广播台: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是学校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和学生实践基地。作为覆盖校园的唯一有声媒体,广播台以“立足学生、服务学生、增强校园活力”为己任,下设播音部、秘书部、司仪部、公关部四个下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院日常播音工作,学院学术视野系列讲座、校园第二课堂活动,以及学院多数大小型活动的主持工作等。在做好有声宣传的同时,积极举办各种创意独特、内容新颖的校园活动,如Living music校园十大歌手、主持人大赛等。
学生自律委员会(简称院自律会):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宗旨,旨在打造一个纪律性强的、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下设国旗护卫队,文明监督队和膳食管理部。主要负责每周一的升降旗,以及校运会和入团宣誓的出旗工作;协助宿舍管理科、后勤公司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食堂的纪律督导、卫生检查、安全保障等工作,在生活区开展各类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部门特色品牌活动有奔跑吧、厨艺大赛等。
学术科技部: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致力于调动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丰富课余文化生活,推进学院的学风建设,为学院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主要负责举办学院的教师节活动、大学生辩论赛、知识竞赛(包括公文写作大赛和数学竞赛)等。定期开展校园友谊辩论赛,促进各系辩论队分队的交流。
外联实践部: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为团委学生会各项活动联系赞助商,拉取经费;加强学生会与其他高校组织之间的交流学习。奉行“一切为了同学,为了同学的一切”宗旨,努力向外展示学院学生的真我风采,提高学生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部门品牌活动有圣诞嘉年华,对丰富我院校园活动起着重要作用。
体育部: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致力于组织与协调我院学生有关体育方面的活动,是一个执行力强、团结友爱、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有关体育运动的各类比赛,增强大学生身体素质,用实际行动践行学院院长邝邦洪教授提出的“五进”之“进体育场馆”的要求。下设裁判组,裁判组主要负责学院各类运动会的仲裁工作,保持学院运动比赛的公平性、公开性。
女生部:是院学生会指导的学生组织,以“更好地服务全院校女性同胞”为宗旨,致力于维护女生的正当权利,展现我院自信、自强、自立的新时代女大学生的风采,开展各类维护女性权益活动,组织学院女性联谊交流,负责为学院开展的各类活动、大型晚会出任礼仪及接待工作。品牌活动有女生节系列活动、美食DIY等,是院学生会组织的一个重要队伍。
第十二条学生会主席职责
(一)对学生会全面负责,主持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定期向共青团亚洲必赢委员会汇报工作;
(二)主持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制定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主持召开学生会全委会、办公会及学院学生会部长例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
(五)根据院学生会职责,明确学生会人员分工,带头落实并督促实施;
(六)对学生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学生会和全院同学监督。
第十三条学生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全面开展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并对主席负责;
(二)根据学生会分工,做好分管的工作,负责分管部门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三)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能。
第十四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的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并对主席团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和总结;
(三)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副部长的职责
(一)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对部长负责;
(二)根据部门工作分工,做好自己承担的工作;
(三)在部长不在的情况下,受部长委托执行部长职能。
第十六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干事的职责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部门工作,完成他们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对部长负责。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七条 录用担任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严格面试、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 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
第十九条 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部长选拔:
1、部长选拔的流程:
①部门干事向各部门提出竞选申请,并填写个人资料进行竞聘 ②于各职能部门中进行投票选出部长候选人若干名(包括自荐候选人)
③成绩优秀者由学生会主席团或指导老师组织统一笔试与面试,选拔出若干名部长(试用期一个月)
2、干事的聘任流程:
①干事的聘任主要面向大一新生,凡有意加入院学生会的学生可通过院学生会专门设立的报名点进行报名;
②聘任的方式主要是以面试和笔试的形式,由各职能部门的部长以及原有干事作为评委对其进行若干轮的面试;
③凡通过面试并接受一个月考察期的学生将成为本职能部门的干事。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
(一)曾因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的;
(二)曾被学生会开除的;
(三)尚未届满学生会处分期间的;
(四)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主席团、学生会指导老师、团委书记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分为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学年考核以学期末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学期末考核和学年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主席团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交辞职申请;
(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交辞职申请和任职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办公室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主席团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
(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办公室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时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
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
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定期考核或日常考核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胜任现在职务,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四)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本部门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无故缺席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三次,请假、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五次者;
(六)学期末考试三门以上不及格的(不含三门)。
第三十四条 辞退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学生干部。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
(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部门为单位向主席团提交评优申请;
(二)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主席团、书记处审核,办公室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惩 戒
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
(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职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自律委员会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自律委员会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记过,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职察看,七个月;撤职,九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
第九章 培 训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主席团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统一培训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主席团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
第十章 申诉及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会指导老师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取消录用;
(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四)免职;
(五)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六)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指导老师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十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干部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不按限额、程序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录用;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奖惩、处分;
(三)在录用、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干部申诉的;
(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生干部违反规定触犯学院规定或法律的,应提交给学院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成员,指主席、部长及相当级别学生干部。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亚洲必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