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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必赢社团联合会章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5-28 】

亚洲必赢社团联合会章程

广工商院团发〔2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亚洲必赢社团联合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直接指导和管理监督下,承担学院各社团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协调的组织,是联系全院学生社团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学生社团管理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条 学院社团联合会贯彻执行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遵守《亚洲必赢规章制度汇编》、《亚洲必赢学生手册》等有关社团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本章程团结和带领全院各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有益于学生的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同时,自觉加强社团自我建设、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引导全院学生社团健康规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社团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并修改社团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社团联合会理事长,理事。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是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社团联合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工作;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一年一度的全院社团联合会招新;

(五)对社团开展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核上级批准;

(六)对社团财务管理和监督;

(七)评选学院的优秀社团;

(八)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团进行监督检测和处理。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被选举为社团工作积极分子、优秀干事的权利;

(三)对所有社团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如果不遵守以下条件,社团联合会有权力要求该协会停止本学期所有活动并进行整顿。

1.将每一年度的会员费全额上交,统一使用社团联合会制作的会员证。

2.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活动。

3.每一学年举办校园活动三次。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事会宗旨,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的义务;

(二)章程,服从本会安排,完成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安排的工作的义务;

(三)护学院各社团安定;

(四)加本会的活动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社团的了解和沟通的义务。

第四章 经费

第八条 联合会的主要经费来源包括:

(一)院团委拨款;

(二)社会赞助。

第九条 本理事会经费和账目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同时所有协会的会员证由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在学院公告栏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所有预算方案和经费开支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同意并经团委批准。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奖罚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每个星期举行一次例会,内容为总结近期工作和布置新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实行值班制度,由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成员加入本会工作满一年,且考核符合要求,工作积极,成绩突出,或为学生社团的团结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可推荐参加每年“优秀社团干部”或“优秀社团干事”的评选。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会章程,触犯学院或本会纪律,做出有辱社团联合会或学院社团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社团联合会内部通报批评,撤销职务,除名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凡事对社团联合会理事会理事的奖罚处理,均须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团委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

第十八条此前的章程作废,本章程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试行。

亚洲必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广工商院团发〔2016〕8号

为了健全亚洲必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确保学生组织健康发展,使之成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有益组织,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以适应教育改革及培养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团委主要管理指导,由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领导机构遵照各社团章程规定由社团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职2人,理事若干,要由各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将理事会名单上报社团联合会,经学院团委、学生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第三条各社团理事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理事会必须要在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进行改选,以保证社团组织工作的连贯性。

第四条社团负责任人必须是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在该方面有一定的专长,成绩优良,工作积极,在校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各社团保证会员素质的前提下,自由、独立地招收本院正式学籍学生为会员,经批准后发放会员证,会员证必须加盖团委社团联合会专用章方才见效。

第六条社团成立程序:

高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高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院党委特别批准。

(一)学生社团发起人必须要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学院正式学籍和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成立学生社团必须要有业务指导单位,至少要有一名学院在职教师做指导教师。

(三)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要报学院党委批准并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四)社团发起者必须遵守本规定方可申请成立。

(五)社团发起者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审批、学生处、学院党委备案。

(六)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章程(名称、宗旨、活动形式、活动内容),组织筹备情况(组织机构设置、指导老师、负责人名单及个人简历、成员人数及名单)和社团发展规划。

第七条社团上述申请内容如有改动,必须根据成立程序报团委批准,学生处、学院党委备案。

第二章 活动

第八条社团组织与本社团专业密切相关的活动,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活跃学院学术气氛。

第九条社团组织各项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团委提出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违者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任何社团不得擅自以学院名义开展对外活动。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开展校际活动或其他涉外活动者需向社团联合会、团委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必须报学院党委宣传部门批准。违者将根据本规定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社团必须在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本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严禁举办一切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并要求各成员树立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社团自行组织的活动中所出现的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由活动的组织者及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财务经费

第十三条社团经团委批准后,要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建议是每个会员费25元),作为活动基金,但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开财务情况。

第十四条为了更有效地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各社团必须向团委上交全部的会员费,一部分放在社团联合会留作日常运作经费,其余由团委统一调拨管理。各社团必须如实上报会员人数,上交会员费。会员证一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和颁发,并把会员名单公布(粘贴在宣传栏)在学院的宣传栏上。

第十五条上交团委的会员费由社团部设立专用账户,专人负责管理,用于个社团活动,并定期向各社团公开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社团举办活动时,如经费确实有困难,可向社团联合会、团委书面申请经费。

第十七条各社团经费必须专人负责。设立专用账簿登记,保存各种原始单据,以便社团联合会、团委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各社团定期向团委汇报财务情况,并向该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社团必须合理使用经费,如使用不当,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社团不得私自从事商业活动,确属正常的纯商业赞助的社团活动,需报团委申请,经团委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根据社团一年的活动情况,由团委评选出优秀社团报学生出审批。对优秀社团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于长期极少组织活动或组织涣散、经费使用不当有损学院声誉、活动有不符本规定或学院规章的社团,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警告(以书面形式通告全院);

2.整顿、停止一切活动;

3.勒令解散;

4.必要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并上报学院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法乱纪而受处分的社团必须在一周内交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意见一式二份交团委、学生处,否则,将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社团奖惩情况在学生处、团委批准后通告全院师生,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团委对各个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的指导工作进行工作量认定。每学期按一定课时工作量计算或者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此前的社团管理办法作废,本办法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试行。